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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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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轮汽车修理厂等9家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情况通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3-12 10:1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020年3月31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金轮汽车修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项,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5月10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7月16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瑞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8月5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水杯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介于该企业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较轻并积极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10月26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10月26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神燕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项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11月23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冈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11月30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华睿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2020年12月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南京市仙新路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第三项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整改到位,该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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